问题 | 夫妻离婚欠的贷款要共同来还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在离婚阶段产生的欠款是否必须由二人同时偿还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概括来说,如果这笔贷款被用在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投资或经营活动中,甚至是建立在由夫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并做出决定的基础之上,即使他们已经走到离婚这一步,仍应按照约定进行共同偿还。 例如,如果贷款被用于购置家庭房屋、支付孩子的教育经费等等。 然而,如果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贷款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必需,而是由另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承担,并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投资或经营活动有关,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达成共识并做出决定的基础上,那么这就不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就没有义务进行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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