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自己公公借钱不还怎么办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与公公发生借款行为且这笔款项归类于其在婚姻持续期间,以单独身份超出日常家庭生活范畴所负担之债项,依据我国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此种类型的债务原则上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债权人(即借款人的公公)能够就此债务提出证明,说明其是为夫妻共同的生活需求、共同的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互相同意配合的意愿而设立的,那么此类债务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际上,如公公能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享生活或共同生产运营,亦或儿媳事后对此等债务予以承认,那么这款债务便可要求儿媳共同承担偿付义务。 反之,如果无法对此等情形做出证明,那儿媳可能无需为此类债务负责还款。 因此,如果借款人的公公坚持要求还清借款,他需提供确凿的证据来阐述此债务的具体性质以及使用途径,以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去判断儿媳是否有必要为此债务负责偿付。 若是证据薄弱,儿媳或许能逃脱还款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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