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欠钱被起诉,另一方是否有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夫妇其中一方背负债务并受到起诉之时,另一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关键因素在于这笔债务能否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有之债。
若债务被判定归属于婚姻关系期间的共同财务负担,那么在面临起诉的一方身份明确后,另一方同样需要共同偿还描绘,此时无法将其识别为单独的个人债务; 然而,如果所负债项被确认为某一方在结婚前产生的自身责任,或者属于其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私人债务,那么即使被告方是这名欠债个体,背负此债务的另一方却不应承受任何法律追索的责任。 关于何为夫妻间的共负债务,主要由以下列举出的事项来解释确定: (1)在婚前,一方通过借贷方式购买的资产已经转变成为婚姻中的共同资产,为了购置这些资产而形成的债款; (2)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的家庭生活所需而形成的债款; (3)夫妻之间共同参与商业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债款,或者一方向外寻求生产经营业务,而其获得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与伴侣共同分享人生时所背负的债务; (4) 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生患疾病或者为出于法律规定必须照顾的人群进行治疗过程中所产生的债务; (5)为了养护自己的子女而背负的债款; (6)为了赡养老迈父母和满足其赡养义务而形成的债务; (7)为了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的教育、培训费用所形成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且必要的社交活动费用而形成的债款; (9)夫妇双方依照书面协议约定为共同承担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被直接判断为夫妻之间的共有债务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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