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信用卡债务还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在离婚案件中,信用卡债务的归属问题,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若此种债务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做出的决定,并为此所承担之责任; 亦或是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另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引发的债务; 那么它们都应被判定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即便在离婚之后,这笔债务也依然会继续存在,并且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除非两人在离婚后还能维持相安无事的状态,否则他们就得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应交由法律机关作出最终裁决。 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理想。 如果该笔债务仅是由某位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产生的,超出生理上所必须的范围,为了满足自己个体需求之外的欠款; 这种情况下,虽然该笔欠款可被视为个人名义的债务,但却并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负债。 即便是在离婚过程中由对方负责偿还,这也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指以下几种类型的债务: (1)结婚前一方所借购置的财物,已经合法地转换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为此而承担的债务; (2)针对夫妻共同居住的家庭,夫妻双方所承担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负责的债务,或者一方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经营收益被用于为整个家庭提供生活所需或与伴侣共享所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中有一方或者双方患病治疗,以及对其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人的治疗所承担的债务; (5)为了养育子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6)婚配双方为了履行各自在赡养方面的义务,例如照顾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所承担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等相关费用而产生的债务; (8)为了支付正当合理和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产生的债务; (9)经由夫妻双方协议确认的属于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可以被默认为夫妻共有债务的款项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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