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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未还完的房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在婚姻解除之际,尚未偿付完毕的房屋贷款未必必定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
若所购得之房屋发生在婚后,如此类情形之下,该套房产毫无疑问地属于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相应的,未偿还完成的房屋贷款也自然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房屋系由配偶中的某一方在婚前购买,且归属于购买方的名义下之时,那么这笔仍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则应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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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