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依据:原先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被称作转让当事人(或转让人),而接手土地使用权的另一方则可被视为受让当事人(或受让人)。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过程中,常见的方法包括出售、交换以及赠予等。例如,出售即为转让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获取等额回报的一种经济活动;而交换,则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通过转移土地使用权实现个人需求的一种手段;
至于赠予,则代表转让当事人将土地使用权免费递交至受让人手中的一种方式。
此外,土地使用权出租也是一项常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在此情况下,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可被称为出租当事人(或出租人),另一方向其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则被称为承租当事人(或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