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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什么算共同债务
分类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解答
律师解析:
(1)婚前由一方向他人所借之款购买的资产已然转化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而为了购买此类财产所产生的负债;(2)夫妻间因为维持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所形成的债务;(3)夫妻在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债务,或者是一方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其获得的收益用于家庭生活或是与配偶共享的情况下所产生的负债;(4)夫妻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用于治疗疾病以及承担法定责任的人员所形成的债务;(5)因照顾和抚养子女的原因所产生的债务;(6)对于负有赡养义务的老年人进行赡养时所产生的债务;(7)为供支付夫妻中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训练支出所产生的债务;(8)为支付满足正当合理且必要的社会交往所需的费用所产生的债务;(9)经过夫妻协商达成一致并被确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除上述情况以外,应当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其它类型的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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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7: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