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人意外身故,贷款由谁承担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贷款人意外身故后贷款的承担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情况 当贷款时有共同借款人时,共同借款人有责任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 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购房,一方意外身故后,另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就需要继续偿还剩余的房贷。 若贷款时有担保人,担保人则需依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只有当借款人的财产经过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甲为乙的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乙身故后,银行需先对乙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若仍无法还清贷款,甲才需承担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处理。 二、用遗产偿还的情况 若没有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就需要用贷款人的遗产来偿还贷款。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比如,贷款人留下10万元遗产,贷款剩余8万元,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用这10万元中的8万元偿还贷款。 若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就无需承担贷款偿还责任。 三、无遗产且无其他责任人的情况 若贷款人既没有遗产,也没有共同借款人、担保人等,银行通常会将这笔贷款做坏账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向银行贷款后意外身故,留下房贷未还清。争议点在于此贷款该由谁承担。其妻子小李是共同借款人,还有小胡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且小朱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女儿小静和小丽,小静放弃继承,小丽选择继承。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共同借款人,有责任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需继续偿还房贷。 2、小胡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责任,无需先处理小朱财产。 3、小丽作为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小静放弃继承则无需担责。 4、若小朱无遗产、无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等,银行会做坏账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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