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和质押的所有权归谁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抵押和质押这两种常见的法律关系中,所有权的归属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抵押关系中的所有权归属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 具体来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前提下,把该财产当作债权的担保。 在这种抵押关系里,抵押物的所有权始终归属于抵押人,这里的抵押人就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例如,当一个人用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依然牢牢掌握在抵押人手中。 而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将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前提是在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二、质押关系中的所有权归属 质押同样是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质押期间,质物的所有权还是归出质人所有,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比如,某人将自己的车辆质押出去,车辆的所有权不会发生改变,依旧属于出质人。 质权人(债权人)只是占有质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优先受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朱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还款,小李欲处置房屋,小朱却称房屋所有权仍归自己,双方就抵押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此外,小胡将车辆质押给小丽,到期未还款,小丽处置车辆时,小胡称车所有权是自己的,双方起争执。 案情分析: 1、在小朱与小李的抵押关系中,根据法律规定,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小朱,小李作为抵押权人,在小朱不履行债务时仅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因小朱未还款就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 2、在小胡与小丽的质押关系中,质押期间质物所有权归出质人小胡,小丽作为质权人仅占有质物,在小胡不履行债务时只能就质物优先受偿,不能主张车辆所有权归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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