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担保连带责任是否追究另一方的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在其为他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时,原则上并不需对其他配偶方负有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在婚姻关系中所涉及到的一切事项,包括其中一方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范畴,除非该配偶方对该担保行为予以明确的追认,或者担保所得之利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必须要能够证明担保债务确实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相关情境,否则将很难向另一方主张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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