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尚未确立书面保证规则的情况下,当担保人选择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服务时,仅在债务人身陷困境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方可由保证人承担起清偿债务的责任。
相反地,若担保人选择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服务,那么无论债务人身处何种状况或经济情况如何,债权人皆可在债务期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之情形时,请求债务人为其履行债务,同时亦可请求保证人在其所能担保的责任范围内向债主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所谓的“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相关纠纷未经法院诉讼或提交仲裁机关审理,且对债务人身家进行合法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之前,享有拒绝为债权人行事保障责任的权利。
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确保其担保义务的顺利履行,无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