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借款担保人的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而言,若其与债权人并未就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那么该保证期间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来说,如果其与债权人同样未能对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则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还是根据上述条款所确定的保证期间,只要债权人在这两个期间内均未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那么保证人便可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