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用途与实际不符的担保人免责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贷款用途与实际情况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境之下,担保职员员工可以无需为超出原定范围界定之外的职责负法律责任和义务,但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首先,担保人必须有能力证明,债权人清楚了解借款的实际使用目的,即与最初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有所出入,并且仍然愿意提供相关额度的资金。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才可能被视为“无需承担额外责任”; 其次,倘若借款合同发生任何变更,包括借款用途本身的变更,而这些变更没有经过担保人的书面方式同意,那么这会视为是增加了担保人的责任负担,对于这种“加重”部分的事项,担保人将不受理,不会对此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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