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一个月担保人多久无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保证期间乃确定保证人是否需负保护义务之特定时间段也。
若债权人与保证人间曾书面约定保证期间,然而此项约定却早于主债务清偿期或与主债务清偿期同日届满时,则应被视作未就保证期间作出任何约定。 若双方并无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保证期间自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至于您所提及的‘借据一个月担保人效力如何’问题,此处的‘一个月’实指主债务的清偿期,即债务人须在一个月之内偿还债务。 若借据中确实存在关于保证期间的明确约定,那么保证人的保护义务可能会因该约定而有所变动。 反之,若无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的保护义务将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后自动终止。 因此,若借据中并未对保证期间进行明确约定,或者该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人的一般保证义务将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后自动失效。 若借据中确有明确的保证期间约定,则需依据该约定来确定保证人的保护义务何时终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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