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担保人责任几年失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主要论述了关于保证期间的相关问题。
所谓保证期间,其实便是指确认担保人需要承担保障责任的时间段。 若债权人与其担保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关于保证期间的书面协议,然而这份协议中规定的时间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恰好在这两者的履行期限同一天到期,这样便可以视作他们并未就保证期间做出任何的具体协商和安排。 而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借款合同中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方面的内容并无任何具体的口头或书面协议,亦或是双方的约定不够明确,那么此时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便应当是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的那日开始算起,共有六个月的时间。 此外,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亦无明确约定的话,那么担保人的保证期间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限满的那日始算起,仍然维持六个月这样的规定。 总而言之,无论是对于借款合同中有关担保人责任的具体协议,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定的通用条款,都决定了担保人的责任期间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若无特殊情况,或者是双方的约定不够明确,那么担保人的责任期间通常会被认定为六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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