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会随主债务中断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需确定保障的具体种类,一般性的保证措施往往使得其所承担的债务随主体债务的时效而同步中断;
然而,对于连带性的保证责任则不然,它并不受到影响。 在针对一般保证的情形之下,由于放款方必须首当其冲地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无法直接将保证人作为单独的被告提起诉讼,然而在经过这些繁琐的法律程序之后,如果放款方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话,很有可能会已错过了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这无疑对放款方来说是不太公正且不太合理的。 考虑到以上因素,在一般保证的环境下,其保证债务随着主债务的时效中断而同步中断。 相比之下,在采用连带责任保证策略的情形下,放款方有权直接向保证人索求赔偿,所以一旦放款方提出索赔请求,即视为保证期间已经转变为诉讼时效,并且从放款方向保证人提出索赔请求的那一刻开始启动计时。 换句话说,连带性保证的债务始终不会跟着主体债务的时效而中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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