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新还旧时,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选择采用新的贷款来偿还已有贷款,那么,原有的贷款的担保人将无需再履行其担保义务。
然而,当债权人坚持向新的贷款的担保人提出追索要求时,应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首先,如果新的贷款和原有贷款的担保人均为同一个人或单位,则该要求应得到法庭的批准及支持; 其次,如果新的贷款和原有贷款的担保人并非同一个人或单位,或者如果原有贷款并未设立任何担保措施而新的贷款却设有担保措施的话,那么该诉讼请求将不会被法庭接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部分,法庭将会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判断,该新的贷款的担保人是否在提供担保时已经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到这笔新的贷款实际上是用作偿还旧贷款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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