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银行贷款时能否使用公司注册资本进行质押 |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企业注册之初,需要投入一定数额的法定资本金,然而,新创建的企业在发展初期肯定面临着诸多困难。
有些企业在成长历程中遭遇了资金紧张的困境,因此便考虑使用其法定资本金作为抵押品来获取所需的融资支持。 然而通常而言,法定资本仅可用于为企业提供启动资金,并未赋予其被用作质押担保的资格。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当事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权利转移至债权人手中,以此动产对债权进行担保。 但法定资本则通常无法作为质押标的物予以交付。 若将法定资本转移给债权人,那么这已经偏离了质押的本意。 然而在某些特殊状况下,现金经过专门处理后亦能成为质押品。 具体来说,当债务人或是第三方当事人将其款项通过特别账户、封存金、保证金等方式加以特定化后,再转让至债权人手中作为债权担保。 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即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此时债务人将无法提取此项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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