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权和债权,哪个具有优先权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矛盾冲突之际,作为一种纳入债法基础理论中的物权形式,抵押权得以超越固有的债权地位而展现出其优越性的特性和效力。
根据现代中国法律体系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为了确保债务能够得到有效履行,债务人为担保自己的债务能如期清偿,或是第三方以尚未转移占有权的财产向债权人进行抵押,那么,如果在此过程中,欠债人未能按照既定期间切实履行债务义务,并且双方又预先达成了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债权人才有权利直接获得该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力。 因此,从法律视角来看待这个问题,不难得出结论,当抵押权与普通债权产生正面冲突后,抵押权始终拥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决定权和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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