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借款人不还钱,如何找担保人追偿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为他人提供担保可细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保证两种类型。
首先,若在保证书中已明确表明,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偿还相应款项,由担保方承担相应担保义务,这种情况则属于一般保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般保证的适用原则是,只有在借款方因某种原因确无法履行债务(即经过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无法达到实际执行目的)之时,才能启动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资产来抵偿借款人未清偿之债务。 其次,若在保证书中并无任何与上述内容相符合的文字表述,那么该担保条款就被视为连带保证。 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向借款方索取欠款,同时还享有向保证人追讨欠款的权利。 相比于一般保证,连带保证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较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