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不抵债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其有效性如何判定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条的规定,若发生任何,非因质权人本身疏忽导致的事件,可能使得出质押品损毁或者其实际价值显著降低,以至于对质权人的权益构成威胁,那么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提出补充相应担保物的请求;
倘若出质人未能满足这一需求,质权人便有权力在事先准备好的情况下处置出质押品。 而针对股权质押业务来说,其生效的必要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是股权的可转让性; 其次必须签署并形成书面形式的股权质押协议; 第三,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出质登记; 最后,严禁在正式操作中预先设立所谓的“流质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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