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已抵押房产还能再次担保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已作抵押之房屋仍可为他人提供担保权益。
具体而言,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对于同一资产存在数位抵押权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同一资产同时被向两位或多位债权人设立抵押时,拍卖或者变卖抵押资产所得的资金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偿还:首先,已在该资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抵押权登记手续的,其清偿顺序便以登记完成的日期为准; 其次,当相等抵押权人同时申请作抵押时,已办妥抵押权登记的申请人优先于尚未进行登记的受害者获得清偿; 最后,若抵押权未予登记,则应按借款关系中的比例进行还款。 此外,其他具有登记功能的担保权益亦应遵循上述原则进行清偿顺序安排。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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