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的设立有什么条件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设定质权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须就担保债权实现之事宜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质押合同; 其次,作为质押标的的对象——质物须具备可转让性及可扣留性特质,即系动产性质; 最后,还需将质物移转给质权人实际占有。 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范畴,即便已签署,其效力并未自动生成或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完成交付手续后,质权方能正式成立并产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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