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保证或诉或裁或通知是什么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其具体如下所述:
若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和债权人并未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那么,债权人有权利请求保证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提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条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则保证人将被免除保证责任。 此外,关于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问题,若未对还款期限作出约定,则保证期间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六个月。 而当担保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需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时,这被视为约定不明,此时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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