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具备代理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合法组织或自然人,均可成为担保人。
2.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充当担保人,然而若经过国务院特许,允许其为借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的转贷活动提供担保,则不在此限。
3.那些以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学校、幼儿园、医院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皆不得担任担保人。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担保人。
5.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得到了法人的书面授权,那么该分支机构就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6.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制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对于被强制要求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拥有拒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