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还款方式。
商业银行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当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实现抵质押的可行性。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能够偿还贷款,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