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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备用信用证和普通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分类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解答
律师解析:
备用信用证实际上是一份银行保障协议,开证银行在主要债务方(既可能是买方,亦有可能是卖方)未能执行其承诺义务时,将直接承担起支付款项的职能。
然而,在此过程中,银行在支付款项前会依据相关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交相应的文件证明,这些文件往往能明示主要债务人(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尽职责。
尽管备用信用证具备了保函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显著差异。
这是因为“备用信用证”本质上仍然属于信用证的范畴,因此银行需承担起首要的付款责任;而保函则是银行在次要情况下承担付款责任。
鉴于“备用信用证”归类于信用证类别,因此它具备了信用证的基本特征,包括明确表示是否为可撤销或不可撤销,以及设定可使用的最高金额及有效期限等。
只有在开证申请人事先未履行约定的义务前提下,受益人才有权利用该信用证,并提供有关开证申请人违约行为的书面声明或相关凭证,连同汇票(或无需汇票),向开证行提出索赔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备用信用证”属于信用证范畴,因此这些声明或凭证必须严格遵循备用信用证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开证行能够承担起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十三条开证银行与申请人在开证前应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须提交其与受益人签订的贸易合同。
开证行应根据贸易合同及开证申请书等文件,合理、审慎设置信用证付款期限、有效期、交单期、有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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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4 10: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