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和担保人责任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抵押品作为保障的担保人所需要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大致如下:
首先,担保人可以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此种情况下,如若债务人无法清偿其到期应履行的债务,则担保人须负责对此进行清偿,也就是进行债务清偿的责任。 其次,担保人亦可选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此类情况下,一旦债务到期并需清偿,债权人享有向债务人或者是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力。 然而,倘若担保人为一般保证人的话,他们具有先行诉讼抗辩权,这意味着保证人有权在债权人尚未就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未能成功执行担保物权之前,拒绝接受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的要求。 然而,连带保证人并不具备此类特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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