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多少年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办理以新购置住宅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该笔贷款的最长期限通常不应该超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申请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这一期间的总年数。换言之,最长不得超过30年;
(2)如果贷款是基于借款人第二处房产或者第三方房产作为抵押物而发出的委托人贷款,那么其最长期限不得超出所抵押房地产的预期剩余使用寿命,同时也不能超过15年这个上限; (3)对于通过凭证式国债或者银行定期存单进行质押的情况,贷款期限最长不应超过该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的到期日。如使用了多种期限不一致的凭证式国债或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押品,则应根据时间顺序选择距离到期日最为接近的凭证来界定最终的贷款期限; (4)当采取担保方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其贷款期限一般不宜超过5年; (5)但是,如果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还未满5年(含5年)的职工,在这种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可以适度延长,然而,延长后的贷款期限最长也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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