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担保人承担部分担保义务担保期限如何计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责任期许实质上即保证人所实行之保证期间,倘若契约规定有所涉及,则应遵从约定,若无相关条文,则依据法律法规处理。于一般保证情形下,担保期限亦即是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到期日期算起六个月。若在此期间内,债权人并未就债务人提起投诉或申请仲裁的行为,那么保证人将不承担任何保障义务。
而若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与债权人未有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债权人有权决定在主债务到期日之后六个月之内,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障义务的请求。若这期间内债权人并未令保证人承担该义务,那么保证人将免于承担任何保障义务。若在契约中,并未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仅约定保证人需承担保障义务至直至主债务本金及利息全部偿清为止之类的类似表述,被视为约定不清,此时,保证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偿付期限结束之时起计算两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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