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吗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连带责任保证人全面履行了担保义务,并且成功地为债务人偿还了债务之后,该保证人便拥有了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力,主张其享有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百零条之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人于承担保证责任后,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倘若当事各方没有对此作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保证人便可依据其已履行的保证责任之范围,对债务者进行追偿。 在此过程中,保证人应享有与债权人为保障自身权益而采取行动时相应的权利,但需确保这一行为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此处所述‘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的权利’实际上涵盖了债权人因向债务人出借资金而获取的抵押权。 因此,在混合担保情况下,保证人在对其实施担保责任,代替债务人清偿款项后,完全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提出追偿要求,并要求优先从债务人自行提供的抵押财产的处分所得当中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 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担保人,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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