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般担保人和连带担保人的区别有:
一、向保证人主张的时间点不同 1、一般保证时间点: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时间点:债务履行期届满时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免除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 1、一般保证免除条件: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的免除条件: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三、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不同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断。 2、连带保证:在保证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保证责任时开始起算两年诉讼时效。 担保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3、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4、没有不良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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