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不予注册医生执业的情形有哪些 |
| 分类 | 医疗纠纷-美容及医疗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情形不予医师执业注册: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3、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4、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法律依据:
《医师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或者被依法禁止从事医师职业的期限未满; (三)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 (四)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其他情形。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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