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标准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保险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居民医保报销标准如下:
1.一级医院(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起付线以上全报销; 2.二级医院500元起付,报销比例75%; 3.三级医院1000元起付,报销比例50%。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实行定额报销,剖宫产报销2000元,自然分娩报销500元,有合并症或并发症者,按正常住院比例支付。居民基本医保住院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居民医疗保险转院报销比例: 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住院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10%,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个人先自付20%,再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执行。 居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 居民普通门诊无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0元,政策范围内按50%报销,年度内未发生医疗费用的,下年度报销比例提高20%。 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不予报销内容: 居民普通门诊的定点范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就近便利原则,每位参保人员每个年度内可自主选择不超过3家定点门诊作为本人定点,定点范围之外的不予报销。当然在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就医,也是不报销的。 异地就医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如下: 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2.是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3.外地长期居住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 4.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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