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整形手术做的不好在哪里鉴定了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场地的具体规定,均已详实体现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之中。该法规明确区分了初次鉴定与再次鉴定两种情况。所谓初次鉴定,即当事人或医疗机构单方面向相关专业组织提出鉴定申请之情境;而再次鉴定则系指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或因其他种种原因导致需对医疗事故结果再次展开鉴定工作时所依据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类鉴定工作的地点有所不同: 前者应在设区的地级市范围内的地方医学会进行;后者则须在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一级直接管辖下的县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级、自治区市级地方医学会进行相应活动。
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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