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有何规定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医疗服务领域中,实施的医疗事故相关犯罪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才能被视为可接受的立案追溯标准。
具体来说,如果医务工作者因为他/她长时间离开岗位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救治,或者因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导致对病情严重患者拒绝给予必要的医疗救助措施,乃至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实验性治疗,以及在检查和核对制度上存在严重违规现象,或者使用未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都将无可避免地被归类到“严重不负责任”的范畴以内。 此外,如果医务工作者无视国家制定的关于诊疗方法、常规的法律法规,甚至表现出严重违反这些法规的行为,也应该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均属于本条款所诠释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五十六条第 一、二款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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