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有哪些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具体涵盖了如下几个类型:
首先是由于医务工作人员在提供医学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与患者病情相适应且与当前医疗水准相匹配的诊疗义务,从而给患者带来人身伤害; 其次则为医务工作者在提供诊疗服务时,未能提前告知患者疾病详细情况以及应采取何种医疗措施,最终导致患者遭受损害的,医疗机构理应负担起赔偿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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