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界定医疗事故时,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素:
第一,涉及的责任人必须系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 其次,其过错心理状态需属过失性质,包含失职与技术过失两种情况。 前述现象所引发的意外,通常被归纳为责任事故;而后者则往往被认定为技术事故。 第二,医疗事故需伴随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出现。 也就是说,只有在患者不幸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功能不全等情况下,方可判定为医疗事故。 反观,如果医疗人员的过失仅仅导致了患者病情的延误加重、精神上的痛苦困扰以及财产损失的话,那么这类情况并不符合医疗事故的定义。 第三,医疗人员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伤亡之间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换言之,只有当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患者伤亡的情况下,我们方能将其确认为医疗事故。 反之,若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只是导致患者受害的近因或者间接原因,那么同样不能被视为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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