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老百姓碰到医疗事故求助哪里 |
分类 |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当其冲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节“医疗损害责任”章节。
其中需要我们重点关注的几个方面包括: 首先,对于医务工作者出现的过失行为,医患双方需共同承担责任,受害者有权向合乎规定的医院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疗机构存在的某些特定情况下的三种免赔化事由(即患者不积极配合诊疗过程、在紧急治疗中已尽最大努力以及受到当时医疗科技限制等因素)也给予了明确说明。接着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部重要的法律文件。 它从第十七条开始至最后,清晰地列举了在遇到医疗纠纷时如何进行索偿以及可索偿的范围等关键信息。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还需要注意到以下两点: 首先,中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指导性作用,但因立法背景等原因,该条例对应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及方法,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能会有所不及。 因此,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应避免简单照搬引用这一条例。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医疗事故属于举证责任倒置范畴,也就是说医院需承担标明自己无过失之责任,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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