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是否规定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且不得非法剥夺 |
分类 | 损害赔偿-名誉毁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之规定,公民及法人等各项民事主体均享有人身权利中的荣誉权。
无论是何种组织或个人,都不可采取非法手段剥夺他人所获得的荣誉称号,亦不得采用造谣、辱骂或其他方式削弱、贬低被授予荣誉者的荣誉形象和地位。 对于已经获得但并未详细记载在相关文件上的荣誉,被授予荣誉者有权提出要求进行明确记录; 若是其所获荣誉存在记录错误之处,同样有权要求对其进行纠正与更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