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入职资料要写用途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阁下在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时,需进行必要的标注,建议采用蓝色或者黑色钢笔进行字迹书写。
同时,要明确注明该复印件的用途。一般的表述方式是:“此复印件仅供办理××事务之用,再次复印无效”。在此过程中,我们推荐将标注分为三行书写,各行末尾划一道横线,以避免有人擅自篡改。 此外,书写的标注应尽量与身份证原件内容有所接触,但请注意不要遮盖住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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