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档需要本人去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调转个人档案的事宜,您无需亲力亲为,可委派他人代为办理。
以下是关于调转档案的详细步骤,但请注意,实际操作时应根据您所在地区的人才服务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 首先,请您前往接收地的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并获取《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且务必保证该函件加盖了公章; 接着,您需要携带此《接收函》至调出地的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两份的《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 然后,您需再次前往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办公室,凭借《接收函》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保档案信息无误后,补缴所有拖欠的人事代理费用; 待费用结清后,在两份《登记表》的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紧接着,人事档案办公室将会立即将您的档案袋送往综合事务办公室; 随后,您需要回到原就职单位,在两份《登记表》的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此步骤或许可以省略); 最后,您只需凭借《接收函》以及两份《登记表》,即可向综合事务办公室申请开具介绍信。 在此过程中,工作人员会询问您是否选择自行携带档案,若您选择自提,他们便会将档案袋与介绍信一起用封条密封,并在封条处加盖多达十几个公章,同时办公室会留存一份《登记表》,而另一份则由您带回。 此外,您还需前往现就职单位,在《登记表》的调入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此步骤或许也可以省略); 最后,您需要将密封完好的档案袋安全地转移至接收地的人才服务中心,并在《登记表》的调入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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