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人口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安置人口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拆迁范围覆盖内因政策原因应当予以安置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典型范例; 其次,因工作需要而调回城市管辖范围之内的各级官员、职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属,若在拆迁范围内直接亲属的住所处落户,将自动获得安置资格; 再次,由于离休、退休或离职等人事变动从市外迁移至本人在拆迁范围内所属的家庭中者; 第四,诸如海员、船员、野外勘探队员以及在校学习等人员,只要他们选择返回原籍地的拆迁范围,也能成功获得安置资格; 此外,对于已经退役或者出境归来的具有住宅在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居民,其户口在注销之后又重新复立的情况下,也可符合被安置的条件; 最后,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亦可纳入考虑范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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