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中,对“善意第三人类”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及法条规范——即善意取得制度。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于承受方,则原所有者享有合法追偿之权利;但是若法律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受让方在接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交易价格合理公允,同时协作转移手续皆妥当完备并予以登记证明,那么,受让方可合法获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然而,原所有权所有者仍可行使正当权益,依法向无处分权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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