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提取条件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租赁公租住房;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离休、退休(退职); 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封存后满6个月; 出国、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因重大疾病等其它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此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除上述条件外,停缴六个月后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限额不超过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此外,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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