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基金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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