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噪音扰民时间规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噪声防治法》对噪音扰民行为并没有提出声响一定要达到多少分贝才构成噪音扰民的必要条件。
无论夜间(22点至次日6点钟)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 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法律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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