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逮捕、劳教、少教人员的户口是怎样办理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本人带着释放证明和原有的户口本,身份证到原户籍所在的申请恢复户口,派出所应按照户口管理规定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落户;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放回捕前、教养前所在地。 1.本人直系亲属户口在其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 2.刑满、劳教期满时已无直系亲属,但本人在被捕前、教养前所在地有自己的房产并有居住条件的; 3.原系捕前、教养前所在地的固定职工,刑满、劳教期满,按规定可以回原单位安置工作或当地其他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地公安机关凭劳改、劳教单位发给的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给予落户。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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