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农村低保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主要包括: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 (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弟、妹。
法律依据: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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