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朋友幼儿园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孩童在幼稚园内所遭受的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无疑需遵循个案处理原则,对各类实际状况进行客观且细致的分析与判断。
假设事件的发生乃是由于幼稚园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能,例如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教师疏于监管等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了孩童的人身损害,那么该幼稚园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若伤害事故系由其他同龄孩童的故意行为所引发,则侵权行为实施者的法定监护人便须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倘若孩童自身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过失行为,这或许将有助于减轻相关责任方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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